
一、為解決國內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,俾利使用者遵循,特訂定本使用原則。
二、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,以漢語拼音為準。
三、標準地名及路、街名之譯寫,依內政部發布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辦理,標準地名以外地名之譯寫準用之。
四、人名譯寫原則如下:
(一)人名之英文譯寫格式:
1、採「姓」在前、「名」在後之原則,且「姓」之後不加逗點,字首大寫,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,但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、o、e時,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「’」連接。例如:「陳志明」譯寫為「Chen Zhiming」
3、冠夫姓之英文姓名譯寫,二姓氏字首大寫並以短劃「-」連接,區別姓氏,餘繕打格式原則與第一目同。例如:「林王美華」譯寫為「Lin-Wang Meihua」
(二)護照姓名譯寫格式依外交部發布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,護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譯音,鼓勵使用漢語拼音。
(三)前二款關於人名之譯寫,均得尊重當事人之意願。
五、外文郵件地址書寫原則如下:(一)第一行:姓名(或商店、公司等),例如: Chen Zhiming
(二)第二行:門牌號碼,弄,巷,段,路街名,例如: 55, Ln. 77, Sec. 2, Jinshan S. Rd.
(三)鄉鎮、縣市、郵遞區號,例如:Sanyi Township, Miaoli County 36745
(四)第四行:國名,例如: Taiwan(R.O.C.)(五)地址名稱統一譯寫方式如下表:
六、海外華語教學原則,除使用注音符號者外,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,以採用漢語拼音為原則。
七、其他中文譯音,除國際通用或特定詞、約定俗成者
(如我國歷史朝代、地名、傳統習俗及文化名詞)外,以漢語拼音為準。
什麼是 英語 ?- 維基百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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