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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,以漢語拼音為準。
三、 標準地名及路、街名之譯寫,依內政部發布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辦理,標準地名以外地名之譯寫準用之。
四、 人名譯寫原則如下:
(一) 人名之英文譯寫格式:
1、 採「姓」在前、「名」在後之原則,且「姓」之後不加逗點,字首大寫,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,但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、o、e時,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「’」連接。例如:「陳志明」譯寫為「Chen Zhiming」
2、 複姓之英文姓名繕打格式原則與前目同。例如:「歐陽義夫」譯寫為「Ouyang Yifu」
3、 冠夫姓之英文姓名譯寫,二姓氏字首大寫並以短劃「-」連接,區別姓氏,餘繕打格式原則與第一目同。
例如:
「林王美華」譯寫為「Lin-Wang Meihua」
(二) 護照姓名譯寫格式依外交部發布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
規定,護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譯音,鼓勵使用漢語拼音。
(三) 前二款關於人名之譯寫,均得尊重當事人之意願。
五、 外文郵件地址書寫原則如下:
(一) 第一行:姓名(或商店、公司等),例如:Chen Zhiming
(二) 第二行:門牌號碼,弄,巷,段,路街名,例如:55, Ln. 77, Sec. 2, Jinshan S. Rd.
(三) 鄉鎮、縣市、郵遞區號,例如:Sanyi Township, Miaoli County 36745
(四) 第四行:國名,例如:Taiwan(R.O.C.)
(五) 地址名稱統一譯寫方式如下表:
三、 標準地名及路、街名之譯寫,依內政部發布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辦理,標準地名以外地名之譯寫準用之。
四、 人名譯寫原則如下:
(一) 人名之英文譯寫格式:
1、 採「姓」在前、「名」在後之原則,且「姓」之後不加逗點,字首大寫,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,但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、o、e時,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「’」連接。例如:「陳志明」譯寫為「Chen Zhiming」
2、 複姓之英文姓名繕打格式原則與前目同。例如:「歐陽義夫」譯寫為「Ouyang Yifu」
3、 冠夫姓之英文姓名譯寫,二姓氏字首大寫並以短劃「-」連接,區別姓氏,餘繕打格式原則與第一目同。
例如:
「林王美華」譯寫為「Lin-Wang Meihua」
(二) 護照姓名譯寫格式依外交部發布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
規定,護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譯音,鼓勵使用漢語拼音。
(三) 前二款關於人名之譯寫,均得尊重當事人之意願。
五、 外文郵件地址書寫原則如下:
(一) 第一行:姓名(或商店、公司等),例如:Chen Zhiming
(二) 第二行:門牌號碼,弄,巷,段,路街名,例如:55, Ln. 77, Sec. 2, Jinshan S. Rd.
(三) 鄉鎮、縣市、郵遞區號,例如:Sanyi Township, Miaoli County 36745
(四) 第四行:國名,例如:Taiwan(R.O.C.)
(五) 地址名稱統一譯寫方式如下表:
六、 海外華語教學原則,除使用注音符號者外,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,以採用漢語拼音為原則。
七、 其他中文譯音,除國際通用或特定詞、約定俗成者(如我國歷史朝代、地名、傳統習俗及文化名詞)外,以漢語拼音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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